张新宝 葛鑫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法宝关注
本建议稿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立法问题”(14ZDC021)的成果之一,目的在于为立法提供参考,作者为张新宝、葛鑫。建议稿不足之处,欢迎研提意见和建议,发送至gexinde@126.com。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将在近期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导 语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理念,通过强化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和强化个人一般信息利用,实现信息主体、信息业者、国家机关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立法模式上,《专家建议稿》采用统一规定立法模式,分为九章,共计一百余条。
第一章至第三章大致为总则部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等多方主体共同构建和维护个人信息保护秩序的框架,在基本原则方面基本上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知情同意、目的限定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提出了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认证与标志体系、风险评估、去识别性处理等基本制度。
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信息业者和政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这两个章节中,除了对总则部分予以细化之外,在信息业者部分专业规范信息业者的商业营销行为,借鉴域外如新加坡等国家立法经验,确立禁止商业营销号码登记制度;在政务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部分,也专节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六章到第八章规定了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事项。在法律监督部分,明确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公民参与等多元监督,并且在政府监管体制方面,试图构建以网信部门为主导的统筹协调机制;在争议解决部分,明确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调解、诉讼与仲裁等渠道维护其自身权益;第八章为法律责任部分,除了规定了各项具体的行政责任之外,也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引致性规定。第九章为附则部分,主要是对专家建议稿中的术语进行了统一定义。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制度
第四章 信息业者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一节 信息业者一般行为规定
第二节 信息业者商业营销行为规定
第三节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规定
第五章 政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一节 政务部门一般行为规定
第二节 政务信息公开、共享、开放行为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救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制度
第四章 信息业者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章 政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救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OUR VISION
爱法律,有未来
为法律人打造美好的工作体验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 |
北大法宝学堂 | 法宝智能 |